終身學習法
終 身 學 習 法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二五二一○號令公布
第 一 條 為鼓勵終身學習,推動終身教育,增進學習機會,提升國民素質,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終身學習:指個人在生命全程中所從事之各類學習活動。
二、終身學習機構:指提供學習活動之學校、機關、機構及團體。
三、正規教育:指由小學到大學具有層級架構之教育體制。
四、非正規教育:
指在正規教育體制外,針對特定目的或對象而設計之有組織之教育活動。
五、社區大學:指在正規教育體制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
提供社區居民終身學習活動之教育機構。
六、回流教育:指個人於學校畢業或肄業後,以全時或部分時間方式,再至學校繼續進
修,使教育、工作及休閒生活交替進行之教育型態。
七、學習型組織:指組織支持成員之學習活動,採有效之措施,促進成員在組織目的
達成下繼續學習,使個人不斷成長進步,同時組織之功能、結構及文化亦不斷創新
與成長,而導致成員與組織同步發展。
八、帶薪學習制度:指機關或雇主給予員工固定公假,參與終身學習,提升員工工作及
專業知能。
第 四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整體規劃終身學習政策、計畫及活動。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協調、統整並督導所轄或所屬終身學習機構,
辦理終身學習活動,以提供有系統、多元化之學習機會。
各級主管機關為確保弱勢族群終身學習資源,並引導再投入社會服務機會,應優先提供
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之終身學習機會及資源。
第 五 條 為促進居民終身學習,各級地方政府應結合民間非營利機構、組織及團體,並依該地區
既有各類終身學習活動,研擬終身學習整體計畫,送各主管機關之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
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 六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終身學習之政策、計畫及活動。
二、協調、指導終身學習機構推展終身學習活動。
三、提供終身學習整體發展之方向。
四、其他相關諮詢事項。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由各級主管機關就學者、專家及終身學習機構與政府機關之
代表聘兼之,其中應包括第四條第三項弱勢族群之代表若干人。
第 七 條 終身學習機構提供學習之內容,依其層級,應重視學前教育、國民教育、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之銜接;依其性質,應加強正規教育與非正規教育之統整。
第 八 條 各級各類學校在學習活動中應培養學生終身學習之理念、態度、能力及方法,並建立其
終身學習之習慣。
第 九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展終身學習,提供國民生活知能及人文素養,培育現代
社會公民,得依規定設置社區大學或委託辦理之;其設置、組織、師資、課程、招生及
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政府自定之。
第 十 條 各級政府應結合各級各類社會教育及文化機構,並利用民間非營利機構、組織及團體
資源,建構學習網絡體系,開拓國民終身學習機會。
第十一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推展終身學習活動,建構學習社會,應輔導並獎勵終身學習機構,
發展學習型組織。
第十二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建立各級各類回流教育制度,提供學習機會,以滿足國民終身學習需
求。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得籌措經費或接受團體、個人捐贈,設立財團法人終身學習基金會,
以協助推展終身學習活動。
第十四條 終身學習機構應優先指定專業人員或由專人規劃推展終身學習活動。
主管機關應提供前項人員在職進修機會。
第十五條 終身學習機構得視需要採用遠距教學、網路教學或結合傳播媒體進行教學,並輔以面
授、書面輔導及其他適當之教學方式施教,以增進多元學習機會。
為促使終身學習傳播管道普及化,對於電視、廣播、網際網路、平面等相關媒體積
極參與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之製播、製作,或提供一定時數或排定時段,免費或低價
提供播放各類終身學習節目者,政府應酌予經費補助或公開獎勵,其補助或獎勵辦法
,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電子媒體應提供一定比例時段之頻道,播放有關終身學習之節目,其有關節目
認定、釋出時數及時段等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激勵國民參與終身學習意願,對非正規教育之學習活動,應建立學習
成就認證制度,並作為入學採認或升遷考核之參據。
前項學習成就認證制度之建立,應包括課程之認可、學習成就之採認、學分之有效
期間、入學採認之條件及其他有關事項;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 學校、機關、機構及團體為鼓勵國民參與終身學習活動,經主管機關核准,
得發行終身學習卡,累積學習時數,作為採認學習成就之依據。
第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針對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參與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所訂辦法
規定之認可課程,酌予補助其所繳納之學費。前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
戶之界定、補助之方式、比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九條 各級政府為鼓勵國民參與終身學習活動,應積極推動員工帶薪學習制度。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積極推動員工帶薪學習制度之機關或雇主,得予以獎勵。
前項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預算,以推終身學習活動。
為均衡區域終身學習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對特殊需求之區域及對象,應優先予以經費
補助。
第二十一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及評鑑終身學習機構,其績效優良者,
應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