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立建德國民中學教師會組織章程
基隆市立建德國民中學教師會組織章程
111年6月7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基隆市立建德國民中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實現教育專業、增進教師效能、改善教育環境、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基隆市。
第四條 本會以學校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自主與專業尊嚴。
二、擬定本校教師自律公約。
三、爭取並確保教師應有權益。
四、與學校協議教師應有權益。
五、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六、選派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七、參與校內教育爭議之調解。
八、促進教師進修與聯誼。
九、增進教師、行政、家長之和諧。
十、依其他法律規定應行辦理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任職本校專任教師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普通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贊助本會經費、協助本會發展,經會員兩人(含)以上之推薦提名,得成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七條 入會申請:申請人應親自填寫入會申請書乙份,連同入會費,常年會費,送交理事會審核通過,並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八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
一、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申訴權。
四、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項服務。
五、參加本會活動。
六、其他應享受之權利。
前項一至三款的權利,不適用於贊助會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一切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委派之任務。
三、繳納會費及出席會議。
四、其他會員應盡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監事調查屬實者,得經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罰款或停權,其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一、未盡本會會員之義務。
二、違反本校教師自律公約。
三、行為有損本會之權益及名譽。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與本會終止聘約關係。
三、主動宣告退會。
四、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理事會為決議機關,監事會為監察機關。
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追認會員申請入會。
四、議決會員之除名。
五、議決本會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
六、議決本會會務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本會財產之處分。
八、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之議決。
九、議決本會之解散。
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七人,監事二人。理事組織理事會。另置候選理事二人、候選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出。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審查會員之入會之申請。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本會財產之管理與經費之處理。
五、擬定本會會務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並追蹤檢討其執行進度及成果。
六、與監事會共同選派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七、聘免本會工作人員。
八、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九、提報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
十、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負責理事會之召集,依理事會決議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其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其不為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本會會務之執行。
二、監察本會財物及財產 。
三、選舉或罷免監事長。
四、審核本會年度預算 、決算,向理事會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並報大會通過或追認。
五、與理事會共同選派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議決監事或監事長之辭職。
七、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由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綜監會務並負責監事會之召集。
第十九條 理監事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第二十條 理、監事因故出缺時,分別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其任期以補足前任所餘留任期為限。如仍未達理、監事各別總額二分之一,理事長應於十日內召開臨時大會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非本校專任教師不得擔任本會理監事。
一人同時獲選為理事及監事,應以擔任理事為優先。
第二十二條 理、監事應準時出席理、監事會議,連續兩次未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
候選理、監事均得列席理事、監事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因會務之需要,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員大會及臨時會員大會兩種。
定期會員大會每年六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
臨時會員大會因下列情形召集之。
一、理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得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二、監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得經監事會之決議,函請理事長召集之。
三、會員五分之一(含)以上之連署提議,並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但下列各項之決議,應以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解除理、監事職權。
三、會員之除名。
四、本會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第二十六條 定期會員大會以理事長為主席,理事長缺席時,由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各應有全體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必要時得經理事三分之一(含)以上之決議,召開臨時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必要時得經監事會決議,要求理事會召開聯席會備詢或列席理事會議。
第三十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各項會議紀錄應於三十日內分發應出席人員,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普通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百元正。
二、常年會費:常年會費應於每年十月底前繳納完畢。普通會員每年繳納新台幣壹仟陸百元正。
三、學校或政府補助。
四、委託收益。
五、捐贈或贊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會員出會或退會者,其所繳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應於下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編具下年度工作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書,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下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於會員大會時提請追認。
第三十五條 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本年度工作報告、歲入歲出決算書、資產負債表、收支對照表及財產目錄,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於會員大會時提請追認。
第三十六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教師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