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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轉知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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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為避免同仁因不諳法令,違規前往陸港澳而遭懲處,請各機關(構)學校自即日起加強宣導,以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

相關附件
  • 行政院_函PDF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PDF
  • 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