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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 人事法令
| 公告主旨 |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行政院本(114)年9月10日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赴港澳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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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 | |
| 公告教師 | 人事助理員 |
| 公告類別 | 人事法令 |
| 公告等級 | |
| 點閱次數 | 448 |
| 公告內容 |
依赴港澳注意事項第3點第1項第7款規定略以: (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6點以外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 (二)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但如係作業要點第2點所定人員,應依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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