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4月29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45402319號函辦理。
二、
為辦理旨揭業務,國教署擬於114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國教署支援相關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者。
3、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
5、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
商借期間:自114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止。
(三)
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
辦理業務:高級中等學校課程及教學相關行政業務。
(五)
其餘事項依本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請有意願之教師,於114年5月23日(星期五)前將填妥之簡歷表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承辦人員信箱(
四、
檢附簡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