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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2月6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90009942號函辦理。

二、旨揭實施辦法重點說明如下:
(一)獎助方式:凡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清寒家庭及同濟家庭 子女且為在校學生均可申請,並分成清寒子弟(A組)和 同濟家庭子弟(B組)。
(二)申請資格:
1、18歲以下的在校生。
2、學年度學業成績總平均(108年7月1日至109年6月30 日:上、下學期):清寒子弟部分(A組)70分以上; 同濟家庭子弟部分(B組)80分以上。
3、本獎助學金之申請每年一戶一名為限。
4、七年級生(無國中成績)不具申請資格。
5、高一新生申請組別為國中組。
6、五專一年級至三年級學生屬高中組。
7、同濟家庭子女限會員之直系後輩(例如:兒女、內 孫)。 (三)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09年7月15日止(以中華郵政郵戳 為憑)。

三、如有旨揭獎助學金實施辦法其他疑問,請逕洽財團法人台 灣同濟兒童基金會秘書長吳美隆(電話:0933905887、04- 23847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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