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增修訂_基隆市114年市立建德國民中學第31-33次代理及代課教師 甄選簡章
基隆市114年市立建德國民中學第31-33次代理及代課教師
甄選簡章_增修訂版
壹、依據: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基隆市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三、基隆市政府114年5月27日基府教前參字第1140226348號函。
貳、簡章公告:
114年8月11日(星期一)公告於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網址:http://tsn.moe.edu.tw/)及各開列缺額學校網頁,請考生自行下載使用,不另行販售。
參、報名方式:
一、日期:
第三十一次甄選報名日期時間 |
114年8月18日(星期一) |
上午9:30-10:00 |
第三十二次甄選報名日期時間 |
114年8月19日(星期二) |
|
第三十三次甄選報名日期時間 |
114年8月20日(星期三) |
二、地點:基隆市立建德國中人事室、教務處。
三、方式:個別報名(得親自或委託他人代理報名,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四、手續:
(一)填具報名表(附件1,黏貼本人最近三個月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一式二張)、切結書(附件2)、同意書(附件3),並填妥報考類別,委託報名者另須填具委託書(附件4)。
(二)繳驗畢業證書、身分證、合格s教師證書(皆正本)。
(三)身心障礙人士,繳驗身心障礙證明。
(四)以正楷填妥應試者本人姓名、通訊地址、郵遞區號之限時掛號信封乙只,並貼足郵資35元。(寄發成績通知用)
(五)繳交相關專長、經歷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書)影本(A4大小)。
肆、報名資格:
一、報考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或有關法令規定資格者。
(二)最近三年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者。
(三) 無「教師法」第19條各款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各款及第33條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或經主管機關免職有案者。
二、資格:
第一次 甄選資格 |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規定: (一)具有中學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 |
第二次 甄選資格 |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規定: (一)具有中學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
第三次及之後甄選資格 |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規定: (一)具有中學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
伍、甄選名額:5名
教師缺額
科目 |
名額 |
缺額性質 |
試教內容(現場抽題) |
備註 |
國文 |
1 |
代課 |
八年級南一版國文第三冊 |
1. 聘期為一學年 2. 10節/週 3. 新增缺,須依前項資格報考。 |
英文 |
1 |
代課 |
八年級翰林版英文第三冊 |
1. 聘期為一學年 2. 12節/週 3. 新增缺,須依前項資格報考 |
童軍 |
1 |
代課 |
八年級南一版綜合(童軍)第三冊 |
1. 聘期為一學年 2. 約8節/週 3. 為三招後,大學畢業即可 |
資訊 |
1 |
代課 |
八年級翰林版資訊科技 第三冊 |
1. 聘期為一學年 2. 9節/週 3. 新增缺,須依前項資格報考。 |
特教 |
1 |
代課 |
七年級南一版數學 第一冊 |
1. 聘期為一學年 2. 4節/週 3. 新增缺,須依前項資格報考。 |
陸、甄選及錄取:
一、甄選日程如下,在本校辦理,下午5時前公告錄取名單,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通知報到。
第三十一次甄選時間 |
114年8月18日(星期一) |
上午10:00-11:00 |
第三十二次甄選時間 |
114年8月19日(星期二) |
|
第三十三次甄選時間 |
114年8月20日(星期三) |
二、總分一百分,試教佔六十分,口試佔四十分,總分未達六十分或任一科目零分者不予錄取。
三、甄選成績相同時依下列優先順序依序錄取(請自行備齊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備查):
(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在有效期限內)或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者優先。
(二)試教成績較高者。
(三)以具本土語言認證通過者,優先錄取。
柒、補充規定:
一、凡經錄取之教師,如有下列之一情事者,即撤銷其資格:
(一)不按規定期限報到者。
(二)所提有關證件與原登記記載不符者。
(三)違反報名資格各項規定,已應聘任者,應予解聘;未聘用者,逕予註銷錄取資格。(填具切結書)
(四)在聘約有效期間內,如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之一者應予以解聘。
(五) 錄取之人員,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X光透視證明)如不合格,撤銷其資格。
二、待遇支給: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基隆市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辦理。
(二)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之二規定,學校聘任代理教師,實際需要為一學期或一學年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聘期為一學期者,其聘期應自當學期起日至當學期訖日止。
2.聘期為一學年者,其聘期應自當學年起日至當學年訖日止。
前項代理教師,其初次聘任因招聘作業延遲致未於當學期起日或當學年起日聘任者,聘期自實際聘任日起算。
(三)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兼任、代課及代理原因消失時,學校得終止聘約,即無條件提前解聘。
(四)代理及代課教師待遇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6條規定及「基隆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代理教師敘薪簡要表」辦理。
三、申訴電話:各開列缺額學校。
四、教育部為有效彙整各縣市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教師甄選考試資料,以編印中華民國師資培育統計年報,爰報考人員相關基本資料(包括姓名、身分證字號、性別、出生年月日、學歷、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修畢學校及報考階段類科)將於甄試結束後提供予教育部,以利後續資料蒐集與使用;報考人員個資將會遵守相關規定辦理並予於保密。
捌、身心障礙考生申請考場及相關服務規定:
一、本規定之服務對象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在有效期限),或持有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考生。
二、符合前項規定之考生,應於報名前將以下證件傳真或送達報考之學校,並以電話確認。
(一)身心障礙證明(在有效期限)正反面影本或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
(二)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三、身心障礙考生得視其需要,申請下列一種或多種應考服務方式,但實際服務方式須視個別情形審核通過後提供:
(一)考生如需使用必要之輔助器材(如助聽器、擴視機、放大鏡)及醫療器材等,應自行準備並經試務人員檢查後使用。
(二)說明規則及特別提醒。
(三)行動不便者安排在一樓或設有電梯之試場應試。
(四)提供特殊桌椅,但考生應事先提出所需設備及規格。
玖、本簡章核定後實施。場應試。
(四)提供特殊桌椅,但考生應事先提出所需設備及規格。
玖、本簡章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