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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指下列競賽:

()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及資訊奧林匹亞競賽。

()亞太數學及亞洲物理奧林匹亞競賽。

()國際國中科學奧林匹亞競賽。

()歐洲女子數學奧林匹亞競賽。

()其他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定之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

二、國際科學展覽:指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選派參加之美國國際科技展覽會(International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Fair, ISEF)及其他經本部認定之國際科學展覽。

三、升學優待:指以名額外加方式,保送或推薦升學。

四、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指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及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

五、大學:指大學、科技大學或技術學院四年制。

六、各本學系:指與參賽項目相同之各本學系。

第三條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成績優良,且符合入學規定者,得依下列規定申請依其志願保送或推薦升入大學就讀:

一、獲得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及資訊奧林匹亞競賽金牌獎者,保送大學各本學系或理、工、醫、農、生命科學、電機及資訊等相關學院各學系,或推薦入大學各學系。

二、獲得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及資訊奧林匹亞競賽銀牌獎者,保送大學各本學系或理、工、農、生命科學、電機及資訊等相關學院各學系,或推薦入大學各學系。

三、獲得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及資訊奧林匹亞競賽銅牌獎、榮譽獎、亞太數學奧林匹亞競賽金牌獎、歐哈囉蘭(O’Halloran)獎、銀牌獎、銅牌獎或亞洲物理、歐洲女子數學奧林匹亞競賽金牌獎、銀牌獎、銅牌獎者,保送大學各本學系,或推薦入大學各學系。

四、獲得亞太數學、亞洲物理或歐洲女子數學奧林匹亞競賽榮譽獎,或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選訓決賽完成結訓並獲選訓工作委員會推薦(名額以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者,推薦入大學各本學系。

第五條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入學規定者,得申請依其志願保送專科學校二年制就讀:

一、參加亞太數學奧林匹亞競賽或歐洲女子數學奧林匹亞競賽獲獎。

二、參加前款以外之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選訓決賽完成結訓。

三、獲選國際科學展覽正選代表。

第六條  國民中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入學規定者,得申請依其志願保送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就讀:

一、參加亞太數學奧林匹亞競賽或歐洲女子數學奧林匹亞競賽獲獎。

二、參加前款以外之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選訓決賽完成結訓。

三、獲選國際科學展覽正選代表。

第八條  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成績優良之學生,得由本部依下列規定發給獎學金:

一、獲得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不包括亞太數學、亞洲物理、歐洲女子數學奧林匹亞競賽)金牌獎者,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獲得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不包括亞太數學、亞洲物理、歐洲女子數學奧林匹亞競賽)銀牌獎、亞太數學奧林匹亞競賽金牌獎、歐哈囉蘭(O'Halloran)獎、亞洲物理、歐洲女子數學奧林匹亞競賽金牌獎者,新臺幣十萬元。

三、獲得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不包括亞太數學、亞洲物理、歐洲女子數學奧林匹亞競賽)銅牌獎、榮譽獎、亞太數學奧林匹亞競賽銀牌獎、亞洲物理、歐洲女子數學奧林匹亞競賽銀牌獎者,新臺幣五萬元。

同一年度獲得同一學科或不同學科二種以上獎項者,應擇優以最高獲獎獎額辦理之。

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及資訊奧林匹亞競賽、亞太數學、亞洲物理、歐洲女子數學奧林匹亞競賽及美國國際科技展覽會,符合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者,於其就讀國內大學數理相關學系學士學位期間,依下列規定予以獎勵及補助:

一、每學年度名列該學系該年級前三名者,每一學年發給新臺幣十二萬元之獎學金。

二、出席國際學術會議並發表論文者,依下列規定補助:

()來回經濟艙機票、生活費及註冊費,每年以一次為限。

()論文為合著者,每一論文,以補助一人為限。

()學生為重度身心障礙者,補助隨行看護人員一人之來回經濟艙機票。

前項第一款獎學金,應由學生就讀學校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檢具學生請領清冊及領據報本部申請該學年度獎學金;其發給期間,不包括轉學後就學及延長修業之期間。

獲第一項第二款補助之學生,應於回國後,依法令規定之期限,繳交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報告;違反者,本部不受理其嗣後出席國際學術會議補助之申請。

第十七條之一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

       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一條施行前,已獲得歐洲女子數學

       奧林匹亞競賽獎項,尚未申請升學優待或未予以獎學金、

       獎勵、補助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其申請升學優待

       之應屆畢業生,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依第七條

       規定辦理。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

              第五條、第六條施行前,已參加亞太數學奧林匹亞競賽或

              歐洲女子數學奧林匹亞競賽獲獎,尚未申請就讀者,適用

              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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