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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08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金符請領資格預於本校請領同仁,請至人事室領取空白申請書,並請詳閱申請書背面請領資格(「子女教育補助費附表9」;內容如下列四、),自行掣填,繳驗證件後,交付人事室彙整申辦。
二、繳驗證件:
1.
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2.
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簽名又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三、退休公教人員比照現職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之補助對象為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5千元以下(兼領月退休金者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者、因公失能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參照89426日修正發布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且經審定機關審定仍支(兼)領月退休金者,比照現職人員發給;或於審定當年度支領一次退休金者,當年度比照現職人員發給。兼領月退休金者,應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計發。
領有年撫卹金之公教遺族,比照兼領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四、「子女教育補助費附表9」:

一、公教人員子女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二、申請期限:當學年上學期於十月二十五日前、下學期於四月十日前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

三、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填具申請表: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

()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須主動通知人事單位外,無須繳驗。

()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簽名。又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雜費(支付)事實之證明文件,併附原繳費通知單申領。

四、公教人員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五、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

六、公教人員子女除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全免(減免)學雜費及政府提供獎助者,依表訂數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外,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表訂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七、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八、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九、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計算。
十、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綜合高中班級(含二年級以上修專門學程)及普通班、非綜合高中班級之職業類科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高中(高職)數額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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