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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處110年10月22日來文。

公文文號:基府教體貳字第1100139685號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0月18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37186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10月17日「宣布自10月19日至11月1日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為第二級」新聞稿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同年10月16日修正意見,調整校園防疫相關指引。

三、有關教育部調整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個人衛生:全校師生除用餐、飲水、室外運動及音樂課之歌唱或吹奏樂器類課程等活動外,應全程佩戴口罩並維持社交距離。

(二)體育、音樂課程:

1.於學校校園戶外空間進行體育課時,師生本身無呼吸道相關症狀,得不佩戴口罩。

2.於校外戶外空間進行體育課時,師生如無呼吸道相關症狀且與不特定對象均能保持社交距離,得不佩戴口罩(不特定對象係指校內學生與學校工作人員等以外之人員)。

3.師生應隨身攜帶口罩,於課程期間無運動行為或運動結束後,仍需佩戴口罩。

4.歌唱、音樂吹奏類課程之師生,應隨身攜帶口罩,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或課程結束後,仍應戴口罩。

(三)戶外教學活動:惟於山林或海濱之活動,應依指揮中心最新公告辦理。

(四)體育賽事及活動:

1.事前掌握參加運動賽會及活動學生健康狀況:參賽學生需事先造冊,無呼吸道症狀者,得於上場時不佩戴口罩,惟上場前及下場後仍需全程佩戴口罩;選手、裁判比賽時可不佩戴口罩,完賽後仍須全程佩戴。

2.所有參加者與工作人員全面佩戴口罩,惟符合前述條件之選手及裁判上場時可不佩戴口罩。

四、基於防疫所需,本市校園防疫措施仍維持以下規定:

(一)未施打疫苗及施打未滿14日之人員首次入校需提供3日內「醫療院所提供之快篩陰性證明」,並3至7日至「醫療院所」定期快篩,請學校將資料造冊列管,確實依規收取證明,本府及視導督學不定期到校稽查。

(二)校園用餐仍維持使用隔板,後續再依整體疫情狀況滾動調整。

(三)戶外教學取消國小學生不可隔夜之規定,惟高中、國中學生亦須施打BNT疫苗滿14天方可參加。

(四)校園內有1名師生確診,全校停課14天。若全市有2(含)間以上的學校出現確診案例,將另由基隆市疫情指揮中心綜整相關狀況評估停課範圍。

五、提醒學校除例外情形外,外出仍應全程佩戴口罩、實聯制、保持安全社交距離,以維護師生健康,本府得視需要加強相關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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