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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公告轉知行政院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並自本(108)年5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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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基隆市政府108年05月03日基府人考貳字第1080117703號函轉行政院108年5月1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33634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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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原文如下:
四、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