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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檢送「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問答集」1 . . . 份,請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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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一、按民國114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 生防護辦法第3條及第9條規定,各機關應提供公務人員執 行職務之安全衛生設施及設備,以保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 時之生命安全與身心健康;復按總統114年7月9日令公布之 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條文,將自公布後6個月(即115年1月 9日)施行,其中第19條之1亦就各機關未提供符合規定之 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明定對機關應負責人員課予相 關裁罰。茲為利各機關於辦理上開事項時有所依循,爰訂 定旨揭要點。 二、檢送「各機關安全及衛生設施管理要點」及逐點說明各1 份。

相關附件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_函PDF
  • 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問答集PDF